(2017)京02民终5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于克宁、刘占军与张皓、隗淑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克宁,隗淑芬,张皓,刘占军,北京金亿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克宁,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隗淑芬,女,194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皓,男,199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蒲洼乡宝水村西台**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兼张皓之法定代理人、隗淑芬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会梅,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占军,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亿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八十亩地村村委会北500米。法定代表人:陈志刚,经理。上诉人于克宁因与被上诉人张皓、梁会梅、隗淑芬刘占军、北京金亿航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1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克宁于2017年6月27日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于克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于克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1元,减半收取1150.5元,由于克宁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光审 判 员 施 忆审 判 员 任淳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科书 记 员 果满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