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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文平追缴诉讼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执80号被执行人:李文平,男,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李文平与王静怡、王亚杰、王正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粤02民终11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当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不动产登记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等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目前处于下落不明,故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2执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谭伟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邓荣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