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小红、阮班平、陈建红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小红,阮班平,陈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常新元,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陈小红,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阮班平,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陈建红,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长证执字第013号执行证书执行此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小红制定了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同意该计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6执恢2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陈小红未按还款计划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