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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3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西安喜而沃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建成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喜而沃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华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建成,陕西森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喜而沃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泾河工业园泾渭九路11号。委托代理人周树实,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陕西华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炭市街3号华威国际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杨建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建成,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陕西森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炭市街3号。法定代表人黄明远,该公司董事长。西安喜而沃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建成、陕西森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民终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华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建成、陕西森源矿业工程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西安喜而沃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华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城区炭市街北段东侧××层建筑面积2119.51平方米的房产。经查,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交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查封的房产,因处置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先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如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3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