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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1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兆华,陈秀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255号之一申请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2864000N。法定代表人吕日新,董事长。被申请人:郭兆华,男,汉族,住日照市。被申请人:陈秀真,女,汉族,住日照市。申请人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兆华、陈秀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兆华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友谊家园的房产1套,房产证号为20××10;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北京路西营子村的房产2套;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郭兆华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友谊家园的一套(房产证号:20××10)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二、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北京路西营子村的房产2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牟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 玮书 记 员 任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