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苏明英、彭海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明英,彭海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35号申请执行人:苏明英,女,1954年1月10日,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彭海于,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关于苏明英申请彭海于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庆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