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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5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丁礼鹏、邱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礼鹏,邱林,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礼鹏,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林,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雷,董事长。上诉人丁礼鹏、邱林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丁礼鹏、邱林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礼鹏、邱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健文审判员  陈进梅审判员  郑小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