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3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祥、刘丙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祥,刘丙换,陈品军,王鑫,刘训春,孙曙光,董海政,费健,孙胜,刘爱兵,唐旭光,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576号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上海路459号。法定代表人:鲍加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川,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孙祥,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刘丙换,女,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陈品军,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王鑫,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刘训春,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孙曙光,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董海政,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费健,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孙胜,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刘爱兵,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唐旭光,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王军,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祥、刘丙换、陈品军、王鑫、刘训春、孙曙光、董海政、费健、孙胜、刘爱兵、唐旭光、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56元,减半收取计36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付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蕊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