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吕某、泰安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泰安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泰安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3日交款16475元,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领款16150元,于2017年6月27日开执行费325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2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