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伟才受贿、玩忽职守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伟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680号罪犯杨伟才,男,1957年4月8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捕前系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凤凰林场场长,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覃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杨伟才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2013年12月25日送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在贵港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港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杨伟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4年劳动能手(已折分)、2015年监狱表扬。截止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得奖励分161.13分。执行机关根据该犯上述改造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报请对罪犯杨伟才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该犯已经推出全部赃款并缴纳没收财产。本院认为,罪犯杨伟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伟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6月1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