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黄璟与福建瓦岱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璟,福建瓦岱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1431号原告:黄璟,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继龙、吕清,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福建瓦岱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福州新雅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韩徐南,总经理。被告: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法定代表人:连嘉,执行董事。原告黄璟诉被告福建瓦岱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福建瓦岱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唐乾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众多唐乾明月驿都业主产生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与(2017)闽0125民初1529号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各唐乾明月驿都业主向本院申请将案件合并审理,本院亦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闽0125民初1529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林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