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郎建玲余治龙与陈守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治龙,郎建玲,陈守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治龙,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郎建玲,女,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守全,男,194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负责人:韩学川,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燕,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余治龙、郎建玲因与被申请人陈守全,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区龙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终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余治龙、郎建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翔审 判 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甄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