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克文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克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497号罪犯李克文,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陆川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以(2012)陆刑初字第2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克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2013年6月6日送贵港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于2015年7月27日获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1月17日止。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李克文自2015年7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5年度监狱优秀学员称号,截至2016年12月止,累计奖励分95.00分。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李克文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克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李克文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克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