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文献路支行与陈琳、黄瑞春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文献路支行,陈琳,黄瑞春,黄素珠,黄彦之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25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文献路支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10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680883854L。负责人:蔡庆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碧霞、吴晓冬(特别代理),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琳,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瑞春,男,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黄素珠,女,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黄彦之,男,200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文献路支行与被告陈琳、黄瑞春、黄素珠、黄彦之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文献路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储安安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