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10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灵娟与张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灵娟,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099-1号申请执行人杨灵娟,女。被执行人张军,男。杨灵娟与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会作出(2016)豫0191民初字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和证券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张军名下车牌号为豫AG88**、豫AJ73**汽车二辆,但至今未找到车辆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杨灵娟未实现的债权共12902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 审 判员 李旭辉代理 审 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