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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陈小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陈小野,陈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4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德通桥路14号。负责人:罗宁。被执行人:陈小野,男,汉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愿,女,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字第4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23日立案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申请执行陈小野、陈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小野、陈愿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文化路1号X栋X单元X楼X号的房屋一套和该小区的车库一个;由于该财产在其他银行作了抵押;本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对该财产暂不作处置,并建议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484635.89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陈小野、陈愿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484635.89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字第46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