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周自芳、刘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周自芳,刘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28号。负责人:张屹,行长。委托代理人:邢磊,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周自芳,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港南路196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408290058。被执行人:刘夏,女,汉族,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仙槎桥镇仙槎桥居委会256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8205213786。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周自芳、刘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已将被执行人周自芳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佳湖花园二期C幢2单元702号房屋一套进行轮候查封、冻结,已将被执行人周自芳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503**捷达牌小型汽车壹辆、云A503**沃尔沃牌小型汽车壹辆、云A550**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壹辆、云A503**辉腾牌小型汽车壹辆进行查封、冻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为人民币477345.29元,未受偿人民币477345.29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昆审判员 姜靖峰审判员 熊世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