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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哈尔滨市东军幕墙制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刚,哈尔滨市东军幕墙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刚,男,1976年2月8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东军幕墙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市联兴乡兴农村。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志刚与哈尔滨市东军幕墙制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人民币4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0元、保全费5000元,尚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