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特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陶延琦与张伟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延琦,张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139号申请人:陶延琦,男,199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张伟,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陶延琦、张伟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陶延琦、张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陶延琦自愿赔偿张伟车辆维修费6000元(已履行);二、张伟自愿放弃追究陶延琦相应的法律责任;三、陶延琦、张伟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