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4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刘从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刘从勇,金周周,刘良付,张有芳,韩家友,于艳玲,于进伦,杨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456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诉讼代表人代继林,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从勇,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金周周,女,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广水市。系刘从勇之妻。被执行人刘良付,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张有芳,女,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广水市。系刘良付之妻。被执行人韩家友,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于艳玲,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广水市。系韩家友之妻。被执行人于进伦,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杨玉艳,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广水市。系于进伦之妻。本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30号、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从勇、金周周、刘良付、张有芳、韩家友、于艳玲、于进伦、杨玉艳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30号、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应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