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德伦与刘艮民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伦,刘艮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周德伦,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被执行人:刘艮民,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德伦与被执行人刘艮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艮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德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4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