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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2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谢立海与杨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海,杨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2民初521号原告谢立海,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湛江市赤坎区,委托代理人肖苏,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帆,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原告谢立海诉被告杨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冻鱼片和冻虾仁,被告承诺在提货后的一个月内,必须支付货款给原告。但至2015年10月止原告连续几次提走货物,却迟迟没有支付货款给原告,至同年12月22日对帐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576959.9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货款,但被告只是口头承诺却未兑现。2016年11月6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确认总货款为2376959.90元,已支付8万元,尚欠1576959.90元。并承诺“于2016年12月8日前还清贷款,如有违约,将支付违约金1100/天给谢立海”。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鉴于被告故意拖欠原告的贷款,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1576959.90元以及违约金122100元(从2016年12月8日起到起诉之日止按每日1100元计,1100×111=122100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杨帆不作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多年的买卖水产品业务关系,2015年5月2日开始,被告又向原告购买冻鱼片和冻虾仁等产品,先后分多次从原告处提货,截至2015年10月31日,原告供给被告的海产品共价款2376959.90元,被告其间只分六期支付了给原告800000元货款,尚欠货款1576959.90元未结清。在原告催收货款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11月6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确认以上数据事实,并承诺于2016年12月8日付清货款,如有违约,将按每日1100元支付违约金给原告。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遂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杨帆多次向原告谢立海购买冻鱼片和冻虾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帆欠原告谢立海的货款,已经结算并出具欠条确认,其欠原告货款债务清楚,原告请求被告付清货款1576959.9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按每日11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不予支持,但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率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24%为限”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应以未付的货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从2016年12月8起计至2017年3月28日止。被告杨帆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货款1576959.90元及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的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从2016年12月8日起计至2017年3月28日止)给原告谢立海。二、驳回原告谢立海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45.76元,由被告杨帆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