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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白伟、闫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白伟,闫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79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大街28号。负责人:蔺云,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钢军、陈祥,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伟,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闫枫,住呼和浩特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被告白伟、被告闫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撤诉。审判员  段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