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白伟、闫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白伟,闫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79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大街28号。负责人:蔺云,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钢军、陈祥,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伟,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闫枫,住呼和浩特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被告白伟、被告闫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撤诉。审判员 段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