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邯郸正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邯郸正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住所地临西县、。法定代表人:张军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邯郸正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正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书堂审判员 程德志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西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