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丽诺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福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丽诺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福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177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丽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第二工业区11栋2层,组织机构代码06715758-X。法定代表人:盘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建华、古伊琪,均系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福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新涌口西路83号A4栋3楼39房,组织机构代码58761718-0。法定代表人:潘果。深圳市丽诺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福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0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7563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46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1778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 军执行员 赖子栋执行员 温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燕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