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延琴与被执行人李春峰、李凤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延琴,李春峰,李凤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3号申请执行人:马延琴,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李春峰,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李凤莲,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系李春峰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延琴与被执行人李春峰、李凤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和马延琴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7年1月5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9287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6日马延琴以与被执行人李春峰、李凤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马延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候 涛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黑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