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薛菲与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菲,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500号原告:薛菲,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财富广场业主,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46号。法定代表人:周丕亮,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杨云等12人与被告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济昌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发出公告,请有类似情况的单位或个人来本院登记,并提交证据证明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及所受到的损害。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鄂0606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济昌和公司将租赁的商铺腾退给原告;济昌和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及逾期腾房的损失费。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薛莫另行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租金6803元;腾退原告的商铺;赔偿逾期腾房损失费。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与杨云等12人与济昌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薛菲的诉讼请求依法应适用本院(2016)鄂0606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薛菲与被告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适用本院(2016)鄂0606民初493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合同期间拖欠的租金6803元,逾期腾房每月赔偿标准583.12元)。上列应履行事项,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湖北济昌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孙 娟人民陪审员 马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怡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