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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成都海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海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551号原告成都海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英。委托代理人蒋胜利,律师。被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海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海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海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4元,由原告苏州新诚园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睿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