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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李飞、王治伟、永城市中信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苏李飞,王治伟,永城市中信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14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恒美国际商务大楼505号。被执行人苏李飞,男,汉族,1989年7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王治伟,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执行人永城市中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西城区东大营北200米路西。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李飞、王治伟、永城市中信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民初24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苏李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59544.97元和违约金5954.5,被告王治伟、永城市中信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0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142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