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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耿胜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255号移送执行人邢台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穆希河,院长。被执行人耿胜军,男,1993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耿胜军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