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云南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云南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45年2月6日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被执行人云南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XXXXX-X。住所:昆明市西山区老海埂路都昌欣界苑*楼。法定代表人:吕国平。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2016年6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局、车管所、银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云南新都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庭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峰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