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83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昌华与李军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华,李军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420号原告:王昌华,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李军,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王昌华与被告李军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昌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昌华在提起诉讼之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昌华负担。审判员  周政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