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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异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葛玉香、青岛海力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玉香,青岛海力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力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翠艳,张琳,栾春波,孙可福,王玉腾,乔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异51号申请执行人:葛玉香,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海力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法定代表人于文波,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海力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被执行人:于翠艳,女,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张琳,女,汉族,住青岛市。现已去世。被执行人:栾春波,男,汉族,住青岛市。第三人王玉腾,男,汉族,住青岛市。系被执行人张琳之子。第三人乔桂兰,女,住青岛市。系被执行人张琳之母。第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可福,系青岛崂山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玉香与被执行人青岛海力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力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翠艳、张琳、栾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琳已去世,申请执行人葛玉香申请变更被执行人张琳的法定继承人王玉腾、乔桂兰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王玉腾、乔桂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二、被执行人王玉腾、乔桂兰向申请执行人葛玉香履行(2014)胶民再初字第2号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丽萍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