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伟强、黄宁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强,黄宁福,朱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保271号申请人:陈伟强,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申请人:黄宁福,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申请人:朱淑丽,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陈伟强诉黄宁福、朱淑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伟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黄宁福、朱淑丽名下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沧湖东一里48号1307室所属的土地房屋产权,并由案外人杨贞金、黄桂花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祥店里2号之二1707室的房屋(注:厦国土房证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伟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宁福、朱淑丽名下的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沧湖东一里48号1307室的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冻结杨贞金、黄桂花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祥店里2号之二1707室的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伟强先行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振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溢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