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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吴某,刘某1,刘某2,李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女,194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泊头市,系被害人刘某3之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泊头市,系被害人刘某3之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刘某3之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泊头市,系被害人刘某3之子。以上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李丽芹,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智,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泊头市成晟焦炭环保有限公司职员,泊头市成晟焦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泊头市斜街94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崔军,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区吉林大道与西安路交叉路口管委会办公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宋明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庆,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智犯交通肇事罪、危���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吴某、刘某1、刘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吴某、刘某1、刘某2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已经和各被告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诉讼原告人郭某、吴某、刘某1、刘某2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诉讼原告人郭某、吴某、刘某1、刘某2撤诉。审 判 员  吴忠胜人民陪审员  刘盈浩人民陪审员  刘超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