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11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刘正武、张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刘正武,张红霞,宋治民,秦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6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建设东路152号。负责人:李立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霞,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武,曾用名刘正午,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张红霞,女,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宋治民,男,194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秦云英,女,194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告刘正武、张红霞、宋治民、秦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负担。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屈继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