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9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9民初318号原告:李某。被告:乔某,又名乔新文。原告李某与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