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林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2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扬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扬检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4月初,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扬中市三茅街道江州南路95号衡某动漫城内摆放2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供他人赌博,每台赌博机有8个有效机位,均具有上分、下分功能,共有16个完好机位。2017年5月10日15时左右,该2台赌博机被扬中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阮某、吴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扬中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