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白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白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2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白某、任某。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白某、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59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白某于2017年5月28日之前偿还40000元,于2017年6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3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为止,共计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由案外人艾晓英对上述和解内容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上述担保并签字确认,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否则按原调解继续执行。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白某承担,待兑付最后一笔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7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