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字第1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孙胜华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胜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字第11513号 原告孙胜华。 委托代理人侯杰,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勋,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博琼,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飞,该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杰、何勋,被告委托代理人窦博琼、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入职被告处先后担任监察稽核部总监、督察长、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月平均工资为税后65000元,在第一份劳动合同2013年10月31日到期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处任职,但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却在2016年2月17日以原告旷工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已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但仲裁机构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并于2017年4月7日裁决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恢复履行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2、被告赔偿原告的工资收入损失(按照每月65000元自2016年2月1日计算至劳动合同实际恢复履行之日,暂计至2017年5月1日为15个月共975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本人系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的专职执业律师,目前处于执业状态,首次执业时间为2003年8月20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身为专职执业律师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律师应当专职执业的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无效,故原告诉请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及赔偿工资损失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法不应受理,因本院已受理,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胜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敏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成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