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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康后见与王贵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后见,王贵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73号申请执行人康后见,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王贵六,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康后见与被执行人王贵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贵六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后见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银行、房屋、车辆等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有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我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因本案已到执行期限,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暂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康后见与被执行人王贵六民间借贷纠纷(2017)渝0111执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明玉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