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崔忠财与韩喜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忠财,韩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崔忠财,男,汉族,通化市人,工人。住所地通化市。被执行人:韩喜生,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崔忠财与韩喜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荣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