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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1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1民初278号原告:周某,女,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被告:颜某,男,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某诉被告颜某离婚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李俊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符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