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402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徐某,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即墨市。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判决结果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刘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向宏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2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14日10时35分许,被告人徐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鲁B×××××号小型客车沿青新高速即墨市移风店高速收费站至沈海高速平度市南村收费站自东向西行驶时在沈海高速南村收费站出口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到案后,被告人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