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朱家军与杨远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2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远文,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警北京总队。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家喜,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祥,男194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家军,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一审第三人:南京全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晓山路114号。法定代表人:李海邻,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远文因与被申请人朱家军、一审第三人南京全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众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8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远文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重新判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不应当继续履行。理由:1、被申请人构成合同根本性违约,致申请人卖房再购房的目的不能实现。因被申请人迟延交付房款,导致申请人未能再行买房。被申请人严重违约,双方所签合同理应解除。2、被申请人有欺诈行为,从合同内容可以看出,合同约定用申请人的房屋抵押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再用贷款的钱为申请人做解押资金,被申请人存在欺诈行为。3、全众房地产公司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被申请人朱家军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杨远文的委托代理人杨传祥与被申请人朱家军、一审第三人全众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三方均应按约履行。虽然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存在迟延履行的违约行为,但在发生争议后,申请人杨远文于2015年9月25日又办理了新的授权委托手续,证明申请人仍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向,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构成根本违约,其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申请人主张朱家军存在欺诈行为、朱家军与全众房地产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亦无证据证实,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远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 通审判员 罗建华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嘉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