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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保琴与佟剑、肖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保琴,佟剑,肖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财保53号之一申请人刘保琴,男,汉族,住山西省五寨县。被申请人佟剑,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肖冰,女,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晋0105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6月16日查封被申请人肖冰所有的车牌号为XXX的胜达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反担保,我院依法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肖冰所有的车牌号为XXX的胜达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