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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叶茂强与张应荣、穆仕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强,张应荣,穆仕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546号原告:叶茂强,男,汉族,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张应荣,男,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穆仕维,女,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赤水市,原告叶茂强与被告张应荣、穆仕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叶茂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叶茂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