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松华与被告邱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华,邱伟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1002号原告陈松华,男,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邱伟海,男,198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华与被告邱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松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松华承担。审 判 长 李阳春人民陪审员 谷爱翠人民陪审员 宁市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婵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