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刑初231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帅,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人陈帅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帅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学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陈帅伙同吴如银(现在九成监狱服刑)驾驶一辆红色“钻豹牌”摩托车到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华侨城小区,在该小区1栋楼楼梯口用“T字型”工具将被害人陈某的绿色“盛客牌”电瓶三轮车盗走。经蒙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87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物证鉴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008)凤刑初字第26号、(2015)凤刑初字第00041号、(2016)皖0421刑初44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视频资料、被害人陈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帅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帅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帅退赔盗窃违法所得人民币3877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燕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