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曾亚继、温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曾亚继,温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29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南105号,组织机构代码:78575753-9。负责人:王灏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秋燕、文宇,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亚继,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执行人:温群英,女,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曾亚继、温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7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曾亚继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133601.9元及暂计至2016年9月21日的利息9557.65元、滞纳金4653.87元,及以133601.9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183.03元;被执行人温群英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曾亚继所有的车牌为粤E×××××小汽车壹辆,但因未能控制其去向而暂无法处理。此外,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期间,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黎健明执行员 陈荣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波 来自: